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即承租人張○盛在場稱房屋由其 承租,房屋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租期自114年6月1日起至124年6月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3 0,000元;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標的現由承租人張○盛承租使用,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 物其中3.87平方公尺占用鳳頂段14地號土地,將來有遭訴請拆屋還地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