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 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605地號上有一座三合院(門牌鳥松路35號) 及一排矮房。又據鑑價報告所載,60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臨鳥 松路40巷,目前地上有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4.
本件605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 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 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 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 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 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