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598地號上有一座三合院(門牌鳥松路3 9號)、一棟三樓磚造透天建物(門牌鳥松路33之1號)。又據鑑價報告所載,598 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臨鳥松路40巷。
3.
據598地號土地謄本所載,其上有保存登記建物同段368建號坐落。上開368 建號(門牌鳥松路33之1號)所有權人蔡○儒分別於民國114年10月2日、114年12 月4日具狀陳報略以:民國68年2月12日經所有共有人同意並簽訂598地號土地使 用同意書興建本建物,並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及建物所有權狀,無租用、借用、 分管契約或其他情事。蔡○賢為368建號所有權人同時為土地共有人之一,民國 80年8月蔡○賢將368建號所有權出售兒子蔡○贊,蔡○賢往生後,其所有598地 號土地持分再由兒子蔡○贊繼承,之後蔡○贊再將368建號贈與兒子蔡○儒即為 現在建物所有權人。另債務人係因原民國68年同意建屋之土地共有人蔡○雲往 生後概括繼承土地,故仍屬有權占有土地。
4.
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 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 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 (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 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4年9月30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439338200號函復,鳳 松段598地號部分土地領有
10.
高縣建局建管字第23171號使用執照,屬建築基 地範圍一部分,內含法定空地。
11.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