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債權人具狀陳報拍賣標的出租予第三人李OO,租賃期間自111年12月10起至114年12月9日 止,每月租金15000元。115年2月24日查封暨測量時,債務人在場稱現為空屋,屋況尚 可。另地政人員指稱編號2土地為新興區文化路24號之騎樓地。拍定後點交;惟實際使用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編號3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 該建物將來有被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 權源,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 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