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2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父在場稱為債務人及父母居住,無出租;又本院於114年9 月25日執行時,債務人父在場稱由債務人自住,頂樓有增建佛堂,有樓梯直通頂樓增建,有漏 水情形;另本院於114年11月4日測量時,據地政人員稱18樓無增建,頂樓全部增建;惟實際使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編號3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