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3年2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張陳金蓮在場稱自民國70幾年即居住於 此,債務人公司從未在此居住使用,有增建,二間房間有壁癌;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7.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查封時由第三人張陳金蓮占有中,拍定後不點交。 六、編號3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8.
編號3建物占用毗鄰之同地段546地號土地,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亦不在拍 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