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7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自己居住使用中;又本院於114年10月29日執行時, 債務人在場稱自住,無出租,一二三四五樓均有增建,頂樓有一鐵鋁水塔,
2.
四樓有漏水情 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其 得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