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5月9日查封時,建物外觀為四層樓透天加頂樓一層鐵皮加蓋,屋 內留有些許傢俱,已有積塵,似已久無人居住,屋內仍有水有電,屋況大致良好。據地政人員 在場稱有增建。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拍賣標的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8.
243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