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現場履勘時,本件建物與相鄰之高雄市岡山區懷德58巷19號建 物1樓有門可互通,債務人家屬在場稱房屋由債務人及家屬居住使用,無出租,建物有滲水情 形,4樓牆壁有明顯斑駁,無其他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及非自然死亡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暫編372建號建物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且部分占用鄰地,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不得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