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7月23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為空地,其上搭有鐵皮棚 架,目前作為停車場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上有鐵皮棚架不在估價及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 注意。 六、土地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 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拍定後得檢具證明文件聲明優購,惟如就優先購買權 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本件為變價分割拍賣,依民法第824條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 全體皆有優先購買權,無公告應買程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