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點交情形:374建號建物不點交,37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6.
70地號土地拍定後按現狀 點交,有建物坐落部分不點交。 六、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3月5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70地號土地現有一未保存登記 之37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岡山區聖森路1608弄12之1號)坐落;69地號土地則為其前方 之空地,部分種植花卉,為被繼承人藍O雲所種植。稅捐人員稱373建號建物與房屋稅籍登記面 圖約略相符,惟該建物前方之雨遮即南方原登記鋼鐵造之一層房屋或有變更擴張。尤永利稱373 建號建物南側有一座一層挑高之374建號鐵皮屋(西側部分為加強磚造,下稱系爭南側鐵皮屋), 未與373建號建物相連,係藍O雲所建之遺產,又系爭南側鐵皮屋現由洪永豐出租第三人,且該 屋南側另增建之貨櫃屋則為該承租人自行興建。尤永利稱系爭南側鐵皮屋坐落於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所有之土地,每半年需繳納使用補償金新臺幣786元。洪永豐在場稱373建號建物現由其本 人自住,無出租他人,該屋原始登記部分確為藍O雲所建,其後由承租人出資擴建,現出租予第 三人楊O旗,租賃期間係自民國112年6月5日起至民國122年6月5日止,每月租金為新臺幣2,500 元,洪永豐復稱系爭南側鐵皮屋亦應為上開門牌號碼高雄市岡山區聖森路160巷8弄12之1號之建 物,亦應包含系爭南側鐵皮屋。經檢視373建號建物內有大量雜物、生活用品,並飼有2犬2貓, 2層夾層不在測量範圍內,僅就建物最大面積測量,惟本件標的之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 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