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4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房屋目前出租予第三人榮駿機械加工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並稱建物有漏水;另據債權人於115年4月10日具狀陳報,本件標的由承租人榮 駿機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中,債務人與承租人未訂有租賃契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另建物現由 第三人榮駿機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使用,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對該拍賣標 的有優先承買權,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於拍定後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應以實體判 決為準。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