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15年6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標的由其自住,有神明廳亦有祭祀祖先,有 養寵物,頂樓有增建,依鑑定報告,屋齡約44年。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及積欠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