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6月8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在大明街60巷38號旁,部分是房屋、道路、空地;編號2土地約在大明街60巷42號及周廣街101巷39號旁,部分是房屋、道路、空地;編號3土地為周廣街101巷道路;編號4土地在約在周廣街93號到周廣街101巷前。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優先承買: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對拍賣標的物有優先購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土地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土地共有人之證明,並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並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即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向法院陳報),其效力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經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買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六、本件僅就土地查封拍賣,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