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引用假扣押測量結果鑑價,因建物興建未完成、現為閒置狀 況,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1160-11地號高雄市政府之土地,面積以實測為準,占用責任 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被訴請拆除之危險由拍定人負擔,高雄市政府已取得本院111年度重訴字 第238號民事確定判決命債務人應將拍賣標的物拆除,並將佔用土地返還,投標人請注意。 3.據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5年7月13日函所載,
7.
本件標的地上物位於高雄市和發產業 園區,基地所有權人為高雄市政府,該局正辦理本件基地土地出租公告,拍定人於取得拍定物 所有權後,不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權,應與土地所有權人公告出租土地招(選)商同意入園區之 廠商在一定時間內(以三個月為原則)議定地上物使用方案(拆除地上物或依建築法規補照程 序繼續興建),該土地使用規劃須經園區主管機關審核後使得辦理。拍定人如未遵守相關規 範,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主張拆除地上物。
8.
地上物使用應依核發產業園 區產業用地(依)土地出租手冊所列各項權利義務,且土地使用建廠營運行業應符合和發產業 園區產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