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6月3日假扣押查封債務人黃劍發應有部分2分之1時,為4層樓鋼 筋混凝土造建物一棟,有增建。據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建物為債務人黃劍發自住。嗣 於民國115年4月17日查封測量時,據債務人黃劍發之配偶許○蘭在場稱,標的建物目前由債務 人黃劍發與家人居住使用,未有出租或出借情形;建物內有多處壁癌及漏水痕跡,除有嚴重漏 水情形外,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 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無公告應買程序。又本件土地共有人與建物共有人均相同,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 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請投標人注意。
8.
1083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