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106-1地號土地為民治路之道路,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係民治路 道路,供人車行走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106-1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 後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