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鎖匠稱大門係電子鎖無法開啟,據 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為24層樓鋼筋混泥土造之第21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六、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因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