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鎖匠稱大門係電子鎖無法開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為24層樓鋼筋混泥土造之第21層;本院復於115年8月21日至現場履 勘,債務人不在場,鎖匠仍無法開鎖,信箱塞滿郵件,自115年1月過後即未有人收信,經 現場詢問大樓管理員表示,本件標的自114年9月起即未再繳納管理費,由管理室代收之信 件及通知均未有人前來領取,又該大樓之管理費2個月為1期,每期新臺幣3,211元,惟實際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於拍定後原則上點交,如有強制執行法規定不得點交之情事,仍不予點 交,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債務人是否確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