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高秝筠在場陳稱:建物係向債務人謝 仁宗承租,租期從民國111年8月20日至今,每年換約一次,租金為新臺幣12,000元。現標的係 其與家人居住使用,房屋僅有漏水,並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標的經第三人及地 政人員指稱現場目視無門牌。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或 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如有爭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 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