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高秝筠在場陳稱:建物係向債務人謝 仁宗承租,租期從民國111年8月20日至今,每年換約一次,租金為新臺幣12,000元。現標的係 其與家人居住使用,房屋僅有漏水,並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標的經第三人及地 政人員指稱現場目視無門牌。本件查封履勘時,房屋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惟該租賃關係影響抵 押權,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0日執行命令除去,如拍賣程序終結前,倘第三人未聲明異議 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按現況點交,否則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斟酌注意。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或 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如有爭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