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9月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無法開鎖,未進入屋內,有機車位243號,每月應 繳管理費1,441元;又本院於114年9月22日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經開鎖入內,無人居住使 用,據債權人稱租客已退租,經檢視一房一廳一衛浴一陽台,有停車位13號及機車位243號,9 月份管理費尚未繳納;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本件有積欠管理費情形,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