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24日現場執行時,據債權人表示該建物由債務人自用,除一樓車庫部分牆 壁有漏水外,其餘均良好,五樓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六、本件勘估標的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 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9.
trial中華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一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