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10月21日查封時債務人蔡青青在場稱房屋為債務人史豐瑞、史耀綸、蔡青青三人共同使 用,未居住,作堆放雜物使用,
3.
3樓已多年未使用,房屋原有懸掛門牌但已掉落。房屋一樓 堆放雜物,有鐵梯通往2樓但已嚴重鏽蝕無法通行、二樓為木造圍牆、部分邊牆及屋頂已破損僅 剩鐵架。拍定後房屋依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優先承買:122-1地號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權。如經優先承買權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買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 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暫編1256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 物部分占用同段鄰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請買受人 注意。
10.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 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 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11.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