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3月26日查封時,相對人張家禎、張梅英在場,稱拍賣標的現由相對人張均亦之子 張O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拍定後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明。
7.
優先承買:本件係依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11號民事判決暨 確定證明書變價分割遺產,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 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 者,以抽籤定之。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 權源,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 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準用第113條、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