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2月5日查封時,自稱債務人之弟弟鄭○璟在場,表示房屋由其與父親同 住,債務人僅設籍於此而未實際居住於此房屋中,無須繳納管理費亦無車位,並表示房屋無嚴 重漏水;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標的雖經債務人之弟弟表示債務人僅設籍於該屋而未實際居住於該屋中,惟經債權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6月22日具狀提出之不動產使用狀況切結書所示,債務人於112年3月3 0日切結抵押房屋(即本件拍賣建物)係其自行使用,無任何出租、出借或出典等交由他人使用 之情事,故本件標的拍定後依法點交。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 清事宜。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