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民國115年4月14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編號1土地上有鐵皮屋,第三人林○ 瑜稱做車庫使用;編號2土地上有鐵皮屋及一棟紅磚廢棄屋,第三人林○瑜稱鐵 皮屋做車庫使用;編號3土地是建物後方空地,有無房屋占用,地政稱要再鑑 界;編號4土地為道路。投標或應買人應自行再確認拍賣標的狀況。如有發現與 公告使用情形不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5.
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單獨占有部分,故拍定或應買 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標的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全部共有 標的依同一條件一併購買,就非其共有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又 於優先購買權人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或應買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 力。如有爭議,且經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訴訟,將待最後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因拍賣條件、標的 變更或有不當,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編號4之土地為道路用地,供公眾通行,合法使用土地方式受有限制,請投 標人注意。
8.
2或3之土地上之建物(鐵皮增建、地上物等)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 不點交,拍定人與占有人應自行處理占有使用關係。
9.
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購買 權,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全部座落標的依同一條件一併購買,就非其座落 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如有行使意願請儘速向本院陳報以利通 知。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於拍定後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且經提起 確認優先購買權訴訟,將待最後確定判決為準。
10.
投標或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差 額價金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法院處理或撤拍。
11.
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 然死亡、有三七五租約、農地重劃區耕地、污染控制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 形,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查明向本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 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標的物投標或應買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或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或應買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