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法院 115丞18785二

高雄市前鎮區光華段1075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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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8/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9/3 週四 上午 09: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14
保證金:
22.8
總坪數:
3.7
坪單價:
30.7萬/坪
持分地坪:
3.7 坪
總現值:
78 萬
拍後增值:
-3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第二種住宅區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4)
1.
高雄市 前鎮區 光華段 1075地號,面積 120 m2,持分 1/36,27 萬
(第二種住宅區 )
2.
高雄市 前鎮區 光華段 1168地號,面積 241 m2,持分 1/36,60 萬
(第四種住宅區 )
3.
高雄市 前鎮區 光華段 1168-1地號,面積 74 m2,持分 1/36,25 萬
(第二種特定商業專用區 )
4.
高雄市 前鎮區 光華段 1171地號,面積 7 m2,持分 1/36,2 萬
(道路用地 )
法院筆錄 (8)
1.
據民國115年4月14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編號1土地上有鐵皮屋,第三人林○ 瑜稱做車庫使用;編號2土地上有鐵皮屋及一棟紅磚廢棄屋,第三人林○瑜稱鐵 皮屋做車庫使用;編號3土地是建物後方空地,有無房屋占用,地政稱要再鑑 界;編號4土地為道路。投標或應買人應自行再確認拍賣標的狀況。如有發現與 公告使用情形不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5.
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單獨占有部分,故拍定或應買 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標的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全部共有 標的依同一條件一併購買,就非其共有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又 於優先購買權人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或應買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 力。如有爭議,且經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訴訟,將待最後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因拍賣條件、標的 變更或有不當,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編號4之土地為道路用地,供公眾通行,合法使用土地方式受有限制,請投 標人注意。
7.
編號
8.
2或3之土地上之建物(鐵皮增建、地上物等)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 不點交,拍定人與占有人應自行處理占有使用關係。
9.
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購買 權,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全部座落標的依同一條件一併購買,就非其座落 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如有行使意願請儘速向本院陳報以利通 知。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於拍定後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且經提起 確認優先購買權訴訟,將待最後確定判決為準。
10.
投標或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差 額價金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法院處理或撤拍。
11.
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 然死亡、有三七五租約、農地重劃區耕地、污染控制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 形,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查明向本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 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標的物投標或應買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或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或應買後主張。
土地增值 (4)
1.
高雄市 前鎮區 光華段 1075地號
120 m2 × (1/36) × 63,500 元 - 27 萬元
= -5.8萬元
2.
高雄市 前鎮區 光華段 1168地號
241 m2 × (1/36) × 63,500 元 - 60 萬元
= -17.5萬元
3.
高雄市 前鎮區 光華段 1168-1地號
74 m2 × (1/36) × 63,500 元 - 25 萬元
= -11.9萬元
4.
高雄市 前鎮區 光華段 1171地號
7 m2 × (1/36) × 63,500 元 - 2 萬元
= -0.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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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3
1拍 不點交
47.6 坪 / 99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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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21 坪 / 450 萬
2026/8/18
1拍 點交
17.4 坪 / 480 萬
2026/8/19
2拍 點交
102.7 坪 / 2,948.8 萬
2026/8/19
1拍 點交
65.4 坪 / 1,222 萬
2026/9/10
1拍 點交
33 坪 / 63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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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10.4 坪 / 21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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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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