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二筆土地於民國114年8月18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為 福人市場,市場已無營業;另於115年6月16日履勘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462-9地號土地為市場攤位走道,462-10地號土地為市場內攤位之坐落基地;惟實際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二筆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 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 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