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履勘,地政人員指界稱806-1地號土地係苓雅二路41巷及門牌 號碼「四維四路8號」建物之臨地,屬道路用地;880-2地號土地與806-1地號土地相連,亦 為道路用地。另據115年2月11日鑑價報告記載,標的土地皆屬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用地, 現況為道路使用。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履勘,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土地係門牌號碼「立德街181 號」建物前方之水泥道路,另據115年2月11日鑑價報告記載,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 地,屬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用地,現況為道路使用。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