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民國115年4月15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第三人林○瑜在場稱,查封標的物由其與母親、林 ○梨(共有人)居住在內。投標或應買人應自行再確認拍賣標的狀況。如有發現與公告使用情形 不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7.
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單獨占有部分,故拍定或應買後不點交;共有 人對該標的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全部共有標的依同一條件一併購買,就非 其共有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又於優先購買權人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或應 買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如有爭議,且經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訴訟,將待最後確定判決 為準。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因拍賣條件、標的變更或有不當,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將來有被 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8.
投標或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差額價金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 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或撤拍。
9.
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有三七五 租約、農地重劃區耕地、污染控制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 查明向本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標的物投標或應買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或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或應買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