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吳○寬(即債務人之伯父)在場 表示房屋由債務人之父吳○樹居住,債務人之父吳○樹目前失智並由第三人照顧,吳○樹之女 兒偶爾回來居住,第三人並稱客廳有些微漏水,浴室地板水會滲到樓下3樓,管理費由1樓的屋 主收,每月管理費不固定,幾個月收一次管理費,無汽、機車位;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7.
本件房屋現由債務人之父吳○樹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