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日履勘,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標的建物現由其自行居住使用;有汽車車位, 位於地下一層2號(依債權人115年4月7日陳報,為平面式車位);管理費每月新台幣2000元, 履勘時無積欠,均已繳清。另據114年11月13日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屬第三種 住宅區。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房屋部分點交,地下一層2號汽車車位不點交。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 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 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