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指界及勘測時陳稱本件建物一樓前方之雨遮、一樓廚房後方及 四樓與屋旁之鐵皮屋均為增建,經檢視屋況尚可,水電供應正常,另據在場之第三人即債務人 之母表示,標的建物現為自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 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 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 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 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 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 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1141-
8.
1150及1158地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 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