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22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為彌陀 區過港路之一部分,編號2土地部分亦為既成道路,為過港路與中正西路261巷 路口部分;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查封時,土地係供不特定多數人通行使用,拍定 後不點交。 六、本件2宗土地應有部分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如就2宗土地 均有應有部分者,須就2宗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僅就1宗土地有應有部 分而聲明優先承買者,則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拍定 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 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