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指界時陳稱本件24筆土地上均為雜樹及雜草, 其中285地號土地上另有一貨櫃改造之可移動鐵皮建物,285-23地號土地上搭有 一水塔,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285地號及285-23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建物及水塔均不在估價及拍賣範圍 內,且本件土地均未經鑑界,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 優先承買。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