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指界時陳稱本件三筆土地現均為雜樹林,其中 78地號土地上另有一鐵皮工寮及果樹林,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7.
本件78及781地號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估價及拍賣範 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 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 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 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上開拍賣 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 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 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 六、如有土地法第107條或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 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 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8.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 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 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本件75地號土地因未經鑑界,拍定後亦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土地均係坐落於高雄市那瑪夏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 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 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 身分之證明。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