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1月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稱由債務人與家人同住,二房二廳二衛 浴,無停車位,每月應繳管理費約1600元至1700元,有積欠管理費情形;另據債權人具狀陳報 每月應繳管理費1700元,已積欠三個月,無海砂屋、輻射屋或漏水情形;另據債務人具狀陳報 由信託財產委託人陳文和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六、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