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5年3月11日查封時,68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孔宅街4號未保存登記建 物,據在場之土地共有稱,建物為簡姓人家使用中,68地號土地則為建物前畸 零地。另依據鑑價報告記載,標的附近交通便利,為住宅區,未來發展潛力持 平,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 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拍定後如共有人聲明優先購買,應就2筆土地共同為之。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8.
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 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本件土地上未保存登記所有權人與債務人間若存有 上開關係,得於拍定後檢具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