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11月18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910地號上有三合院及空地;另據債權人具狀陳報經尋訪債務人親屬表示標的土地上之三合院建物為家族祠堂;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於拍定後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6.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