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trial民國114年10月14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王清亮不在場,自稱為共有人之第三 人王O發在場稱本件標的建物係由其及另一共有人王O標共同居住。
3.
本院於114年12月10日履勘時,共有人王O發在場稱居住情形同假扣押查封時所述,且 債務人王清亮未居住於此;地政人員稱有雨遮增建,惟難以測量,故無從測量;三樓放置 佛廳。另據115年2月24日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土地屬第三之一種住宅區。實際占 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 定後不點交。
5.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王清亮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不請求 開鎖入內,並稱債務人無車位,管理費為每月新台幣(下同)2126元(含機車清潔費80 元、空地機車車位費50元)。114年10月20日自稱為承租人之第三人黃O慈,具狀陳報 本件標的建物係由其向債務人承租,租期自114年4月1日至115年4月1日,租金每月 5000元,押金5000元,後於114年10月29日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以證。
6.
本院於114年12月9日履勘時,債務人王雅葶(兼承租人黃O慈之配偶)稱本件標的建 物現由黃O慈承租,租期及租金同前假扣押查封筆錄所載,管理費約為1500元;主臥室 廁所、其一臥室分別有漏水及壁癌跡象,屋內有置放祖先牌位。另據115年2月24日鑑 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土地屬第三種住宅區。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 件拍賣標的物雖於查封行為前已由第三人承租,但於查封後租期以屆滿,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