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7月1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之母在場稱由債務人及家人自住使用; 另據債權人具狀陳報執行當日現場債務人母親表示債務人不住於此,且已失聯多年,建物為債 務人與兄弟共有;又本院於115年2月3日執行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850地號於鳳山區過雄街55 巷9之39號巷子之入口,為大眾通行使用,858地號連接頂庄段850地號,盡頭為透天厝建物後方 無出口,為大眾通行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建物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土地、建物拍賣其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應就 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8.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9.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