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現為雜樹林,無路 可通達。另據鑑價報告所載,距「小林紀念公園」約850公尺,原有道路已崩塌 毀損土石掩埋無法通行抵達。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 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 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據土地謄本所載,本件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能辦理分割,且已提供興 建農舍,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標的土地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 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標的土地謄本已有登記「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提供興 建農舍,基地坐落:東阿里關段126-3地號(甲仙區小林里忠義路28號)」,請 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標的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 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 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 事宜。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4.
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