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有一棟三樓建物(門牌號碼為福美路567號) 座落其上,另有建物後方鐵棚架、紅磚瓦平房及部分鐵皮棚架;另於同年10月2日勘測時,標的 建物(稅籍編號為E
2.
係一層樓水泥平房,據在場之第三人即債務人之親戚陳稱目前 無人居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 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 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 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 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 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本件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其上已提供興建農舍,該農舍之所有權人對本 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7.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 其得買受人。
10.
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價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第2點第12款之規定, 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後,不得撤回應買之意思表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