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11日查封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檳榔樹園及部分建物坐落。債權人於民國115年3月13日來函附照片敘明該建物為翻修過之三合院。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客觀上債務人無占用土地特定部分,拍定後不予點交。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係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一未保存登記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244地號土地上之檳榔樹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土地上之農作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0.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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