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679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種植農作物,其上另有宗祠(有無 占用需鑑界)。據債權人稱:為共有人陳東源、陳東順在種植使用。經通 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3.
679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其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679地號土地上之作物未一併拍賣,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5.
679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請 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時應檢 附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679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耕地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連現耕地所 有權人依序有優先購買權(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
6.
679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 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 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 有部分比例定之。
10.
農地重劃 條例第5條規定之毗連現耕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