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590-1地號土地種植水稻;
2.
603地號土地種植農作物,二地混合使用。據債權人稱:為第三人陳文奇在 使用。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6.
603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其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8.
603地號土地上之作物未一併拍賣,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9.
本案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 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11.
603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 稱之耕地,請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 廟,投標時應檢附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590-
12.
603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耕地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 毗連現耕地所有權人依序有優先購買權(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
14.
603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 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 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 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19.
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之毗連現耕地所有權人;
22.
603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 以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 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 存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