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2 01-
2.
227-3地號土地車輛無法到達,依空照圖顯示其上為雜林等語。以上等 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 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 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 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 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 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 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 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 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 人均不得異議。六、本件拍賣227-3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 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私法人投標時應併 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 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效。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 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 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 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 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