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8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為雜 林,無路可達,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 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3.
本件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其 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投標人應將具備原住民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與投 標書一併投入標匭,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土地未設定抵押權。 六、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5.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