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金拍 113橋金職卯353

高雄市杉林區份尾段199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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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5/21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5.4
保證金:
3.1
總坪數:
31.6
坪單價:
0.5萬/坪
持分地坪:
31.6 坪
總現值:
22 萬
拍後增值:
6.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胡菱如
胡菱如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房屋
地 址:高雄市三民區澄清路455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高雄市 杉林區 份尾段 199地號,面積 33 m2,持分 1/2,2.6 萬
2.
高雄市 杉林區 份尾段 200地號,面積 176.2 m2,持分 1/2,12.8 萬
拍賣紀錄 (5)
1拍,2024/12/11,總底價 30萬,保證金 6萬,坪單價 0.9萬/坪,流標
2拍,2024/12/31,總底價 24萬,保證金 4.8萬,坪單價 0.8萬/坪,流標
2拍,2025/2/12,總底價 24萬,保證金 4.8萬,坪單價 0.8萬/坪,流標
3拍,2025/3/12,總底價 19.2萬,保證金 3.9萬,坪單價 0.6萬/坪,流標
應買,2025/3/17~2025/6/16,總底價 19.2萬,保證金 3.9萬,坪單價 0.6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9)
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7月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99地號土地其上部分為鐵皮棚架;200地號土地其上部分為鐵皮棚架、部分空地、部分一層平房。另於民國113年7月10日債權人之代理人陳報稱據新和社區活動中心工作人員表示該地早年無償提供給社區活動中心搭棚供鄰近居民休憩使用,另因年代已久,未能得知起造人。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3.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地上物,建物、地上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地上物、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199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土地增值 (2)
1.
高雄市 杉林區 份尾段 199地號
33 m2 × (1/2) × 2,100 元 - 2.6 萬元
= 0.9萬元
2.
高雄市 杉林區 份尾段 200地號
176.2 m2 × (1/2) × 2,100 元 - 12.8 萬元
= 5.7萬元
鄰近待拍
2025/7/8
3拍 不點交
303.1 坪 / 64 萬
2025/6/18
特拍 不點交
83.9 坪 / 15.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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