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為雜樹林。 依鑑價報告記載種植果樹。
2.
土地上之果樹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又果樹種植人如符合土地 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 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 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 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