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部分有臨路,部分為雜樹 林區,其間有些許芒果樹,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無臨接道路,需通行 他人土地進出,現況為種植果樹、部分為雜樹林,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 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 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 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六、若有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承租人,則該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 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5.
本件土地未經鑑界,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 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 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 明。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