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 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2土地上坐落標的建物、空地。據鄰居叔叔在場稱,標的建物係 債務人家人自住。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建物不直接臨路,藉約4公尺寬之鄉間巷道通聯和平 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又本件土地共有人與建物共有人均相同,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 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 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 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4.
編號2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 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 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 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5.
編號1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應買人需無自用農舍者,始得應買。投標 人須於投標書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無自用農舍證明或最近一個月稅捐稽徵處核發之投標人全 國財產總歸戶清單及總歸戶清單所載全部房屋之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及投標人「本人」無 自用農舍之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0961848111號函示參照)。如未檢 附上開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
6.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 主張。
10.
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價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第2點第12款之規定, 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後,不得撤回應買之意思表示,請應買人注意。